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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数据”成为生产要素,这4大难题亟待解决!

时间:2020-08-14 11:34:08  来源: 网易  作者:促进网
        当前,人类社会正处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工业互联网、能源互联网等新模式不断孕育,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加速兴起。在这场变革中,数据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驱动力。该如何破解数据治理难题,发挥数据资源价值?来看解析。
  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
  4月9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也提到,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
  两份文件前后呼应、一脉相承,均强调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资源的重要价值,为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价值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数据资源底数不清,须建立数据资源清单
  5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骆家庄农贸市场的大屏幕上实时显示交易、客流等相关情况。5G技术的投入使用,让这个农贸市场实现了“线上+线下”融合,线上可“云买菜”、5G+VR全景直播等。图/新华社记者 韩传号 摄
  目前,我国积累的数据体量已位居全球前列。但是,由于一些信息化建设规划仅针对特定业务需求设计,缺乏对全局数据的通盘考虑,导致各要素市场普遍存在数据底数不清的突出问题。
  尤其是一些大型企业和组织,其数据涉及的系统多达数百个,支撑的数据库多达上千个,每分每秒数据都在不断增加,规模庞杂的数据分散在不同系统中,久而久之变得愈发杂乱无序,数据底数不清俨然成为这些企业和组织推动数据资产化的“拦路虎”,也成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绊脚石”,给数据价值释放带来很大困难。
  同时,因为缺乏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度量的统一标准,导致对数据资源的界定、真实性、可用性、质量高低等问题都难以得出准确的衡量,使得数据资源价值的发挥面临较大瓶颈。
  《意见》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
  这是破解数据资源底数不清且标准混乱的重要举措。
  摸清数据底数,建立数据资源清单,是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第一要务。
  政府可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数据资源普查,摸清国家数据资源的家底,建立国家数据资源目录清单,为大数据资源的有序开放和应用打下基础;
  企事业单位应开展本单位本组织的数据资源自查,理清自身数据资源图谱,在组织内部培育数据思维,形成重视数据价值的良好氛围。
  数据资源权属不明,须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数据权属界定是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从数据的生命周期来看,数据产业链条涉及不同主体,也牵涉各主体的不同利益,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分配等每个环节都与数据权属有直接关系。
  在数据采集阶段,过度采集用户数据的行为经常出现,合理的授权制度和有效的约束措施还需要完善加强;
  在数据存储阶段,数据脱离所有者的掌握和相关部门的监管,采集者的权力被过度放大;
  在数据传输阶段,泄露和倒卖用户数据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数据处理阶段,对数据进行处理加工所得出的新数据归谁所有没有明确的说法,经过“清洗”“脱敏”后的数据是否安全还存在疑虑;
  在数据使用阶段,对于企业是否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数据,如不能,应受到何种限制,尚无明确规定;
  在数据收益分配阶段,由数据产生的经济效益如何分配也缺乏适用的理论指导。
  近年来,由于数据权利归属模糊不清引发的案件和争议时有发生,如2008年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系列案、2015年新浪微博诉脉脉非法抓取用户数据案、2017年运满满诉货车帮盗取用户信息案,以及近两年顺丰与菜鸟有关物流数据接口的争议、新浪与今日头条有关微博内容“爬取”的争议,背后均隐藏着数据资源权属不明的无奈现实,已严重制约数据在市场上的有序流通。
  《意见》提出:要完善数据权属界定的标准和措施
  这是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情形下,尽快破解数据权属不明问题的最佳路径。
  应协同政产学研多方力量,开展数据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数据可能涉及的各类权属问题进行合理规制,明确数据产权法律定义、内容、确权和保护等内容,明确数据产权的资产属性和交易属性,尽快形成标准规范,加快推动数据产权制度的建立。
  数据开放共享不力,须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近年来,数据开放共享作为开展数据治理的重要议题,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到《“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再到《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国家在数据开放共享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化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
  从顶层战略规划到行动方案,政府不断推进数据共享开放落到实处,扩大数据价值传播范围。虽然国家在数据开放共享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却存在很多问题。
  已有数据资源积累的部门或企业,出于观念、利益和安全等多重因素的考虑,绝大多数都不愿意分享自己的数据,缺乏数据开放的动力;
  大规模数据泄露、黑客攻击等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加之部分出于对数据伦理问题的考量,多数机构和组织对数据开放共享望而却步,缺乏开放共享的胆识;
  由于数据具有规模海量、流转快速、类型多样等特性,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难度大大增加,数据的利用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技术要求较高,而且针对数据开放共享的要求、规范、场景和条件,尚未形成具体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造成数据主体缺乏开放共享的本领,这些均加重了“数据孤岛”现象。
  《意见》提出:要完善数据开放共享的标准和措施
  这是发挥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价值的重要环节。
  现实中,政府掌握着大量的数据资源,但大多数是价值密度比较高的“沉睡”数据,通过完善数据开放机制,可以让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利用这些数据实现数据快速增值增效。
  围绕数据共享,亟须建立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信任机制,着力解决数据共享存在障碍等问题,方能实现数据共享各方的长期良性合作。
  数据交易流通不畅,须建立评估定价规则
  数据价值的实现在于流通。数据交易是让数据实现合理有序流通的关键形式。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数据产业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强劲。
  近年来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加速增长,变现能力大幅度提升;数据交易市场组织机构发展迅猛,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也应看到,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数据权属不明给数据交易市场带来风险和不确定性;
  缺乏有关数据交易的专门法律法规,对数据是否可以直接交易、处理后交易或者禁止交易,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缺乏数据交易监管机构,对数据交易所涉及的多个环节进行统一监管;
  缺乏交易平台标准,各类数据交易组织机构并存、规则各异、标准化程度低,因交易规则和标准缺失所产生的数据共享不充分、可交易数据范围边界模糊等难题,不仅增加了数据交易市场的交易成本,也降低了数据流通的效率。
  《意见》提出:要完善数据交易流通的标准和措施
  这是建立完善的数据交易规范体系的必经之路。
  数据交易流通要发展,除了需要明晰的数据权属界定、完善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专门的数据交易监管机构,还需要重点明确数据资产的评估与定价规则。
  可从数据所属行业特点、数据资产特征、应用环境、商业模式等多角度综合分析数据资源价值,通过提取量化指标,建立适合不同行业、不同属性的数据价值评估模型,从而形成相应的数据交易定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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