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起,《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将实施。为便于市民对《条例》立法有关情况和具体规范的理解把握,日前,参与起草的相关部门对条文进行了说明和解读。
《条例》将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经费、目标考核纳入法制化管理,确保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可持续、有序顺利推进;对各级各部门的相应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和明确,利于推动各级各部门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工作中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条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府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条例》实施后,百姓到政府办事,可从平台直接调取需要的数据。
《条例》还从政府购买服务、专项扶持和应用竞赛的层面来推动市场发展,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政府数据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包括政府数据在内的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
此外,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中,政府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开放政府数据的,要说明理由,并限时答复。尤其是在政府数据开放中,除了规定不同意开放要说明理由外,还规定了对政府数据提供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时反馈复核结果。
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第十一条政府数据实行分级、分类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政府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贵州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及标准,在职责范围内编制本辖区、本机关的目录,并且逐级上报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目录应当经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市级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解读】政府数据的分级由数据的敏感程度划分,其中非敏感数据为公开数据、涉及用户隐私的数据为内部数据、涉及国家秘密数据为涉密数据三个等级。
公开数据在政府部门间无条件共享,可以完全放开。
内部数据原则上在政府部门间无条件共享,部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敏感数据可在政府部门有条件共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开放,原则上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予以开放或者脱敏开放。
涉密数据是否共享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可根据要求选择在行政机关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对于部分需要开放的数据,需要进行脱密处理,且控制数据分析类型。
第十五条无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根据授权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或者通过共享平台向数据提供机关提出申请,由数据提供机关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答复,同意的及时提供,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数据提供机关不同意提供有条件共享的政府数据,数据需求机关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解读】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时,应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原则上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共享的及时共享或者向使用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增的政府数据,应当先行向社会开放。
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高的政府数据,应当优先向社会开放。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府数据开放“三优先”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相关要求,《条例》规定法规生效后,新增的政府数据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开放原则、范围、标准先行向社会开放。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优先向社会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府数据。
同时,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和急需程度应该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关注度、需求度相适应,《条例》将此类政府数据也列为优先向社会开放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