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3月8日,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首部服务市场主体的地方性法规
《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草案)》是全国范围内第一部就如何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进行专门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为积极落实市委提出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全市“一号改革工程”的任务要求,自2021年下半年开始,主动推动佛山市优化营商环境立法工作,将佛山市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对标国际国内最优最好,不断加大服务改革力度,形成一套创新性强、行之有效、广受好评的佛山方案,运用立法手段予以固化。
《条例(草案)》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和行动方案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让广大企业和企业家在佛山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舒心成长,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营商环境工作容错机制
《条例(草案)》反映“小快灵”地方立法特点,主要对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政府政务服务、市场公共服务、法治保障服务作出了规定,全面体现了佛山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务实创新,拟在2022年内公布施行。
围绕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体系,《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市场主体开办事项一次采集、一步办结;探索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智能审批,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
《条例(草案)》建立包容开放的监督管理模式。为了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在营商环境推进中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努力树立起更多改革先进典型,加大对营商环境工作的容错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先试。
科学制定涉市场主体政策措施
为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保障服务,《条例(草案)》在强调科学制定涉市场主体政策措施、关注困境市场主体破产重整等方面亮点颇多。
《条例(草案)》提出,制定涉市场主体政策措施,应当进行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政策协调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市场主体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的意见;设置合理过渡期,根据市场主体要求,指导有需要的市场主体制定科学整改方案;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我国企业破产法运行良好,但个人破产制度仍处于缺位状态。《条例(草案)》还提出市、区人民法院依法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为后续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重要的实践素材和本地样本。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审报告中建议,《条例(草案)》要进一步体现“放管服”改革的导向、制度化佛山改革成果、聚焦企业反映的难点问题。包括在审批职能集中行使改革、政务数据管理和共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等方面作相应修改完善,对佛山市实行的行政审批秒批秒办、重点重大项目审批代办制、智慧监管等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进一步研究吸纳,同时关注市场主体“疑难事项”办理服务、企业行政处罚不良记录消除和诚信修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