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
第四条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督办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搭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制订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大数据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经授权或受委托可以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登记、共享、开放、利用等技术支撑,以及相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运维等工作。
第六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统筹存储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基础设施平台,为政务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等服务。政务部门应当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存储、编目、共享、开放等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编目、登记、审核、发布、更新、修改相关服务。数据共享系统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联通,为政务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抽取、授权、接口管理相关服务。数据开放系统为政务部门提供面向社会开放数据的互联网通道和后台授权认证、互动、更新维护相关服务。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和数据共享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数据开放系统依托互联网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已建、在建的政务应用系统及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加快迁入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必须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建设,不得再规划建设以服务政务数据存储和政务应用为目的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不得再规划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
第二章 数据目录
第九条 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层级之间实现无缝对接。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监督指导和汇总。
第十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制定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和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及时编制、发布和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数据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范围、格式和采集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应当由相关各方共同协商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需要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不得侵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清单,明确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首次应当全量编制并及时更新。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规范对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登记、编目、更新等操作。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务数据开展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
第四章 数据存储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统一存储到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加强数据存储前的保密审查,坚持涉密数据不上云,并按照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数据存储的相关规范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备份的基础条件和技术支撑。政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上的异地灾备、保护、恢复等管理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存储和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和毁损。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统筹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认定为仅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所需部门的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并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否则应当无条件共享。
政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属性和定级难以确定的,可提交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必须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应当在政务部门间予以共享。
第二十三条 政务部门可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查找、获取和使用所需的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可根据依法履职需求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向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提出需求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和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合理的条件共享要求。
对审核通过的共享申请,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定向授权的方式无偿提供给数据使用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
第二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上及时发布,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动态更新机制,明确数据更新周期、方式,确保数据及时更新。政务部门需停止提供已发布的共享数据时,应当提供正当理由说明并提前报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快速校核机制。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反馈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二十七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并给予优先安排。凡不符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六章 数据开放
第二十八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三类进行管理。
依法不予开放和需要特定相对人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数据目录和限制开放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经过脱敏清洗后可根据使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面向社会无条件或依申请开放。
第二十九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工作职责,编制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定数据开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有关规定,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
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的政务数据开放渠道获取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对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上开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需求申请通道,及时响应合理的数据开放需求申请。
第三十一条 依法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务数据,其服务提供的费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对具备良好市场应用前景、较大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政府开放数据,政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引入合法机构开展政务数据市场化开发应用。
鼓励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的申请者对其合法利用数据开发的衍生产品或应用面向社会公益开放。
第三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对开放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管理,确保开放数据及时有效。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涉及本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制度,统筹构建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物理层、网络层、平台层、主机层、应用层、数据层的整体安全防护体系和认证体系,配合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保密部门对数据资源进行国家安全事项、保密事项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应当按照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发文〔2014〕14号)要求,通过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安全审查,平台建设和管理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相关要求,并建立健全云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按照“谁管理、谁定级”原则,依据贵州省政务数据分类定级标准确定数据的安全等级属性,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政务部门使用共享数据实行“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对本地区、本部门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应当逐步建立政务数据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和发布机制,每年组织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检查工作,对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的运维管理和各政务部门数据资源的数量、质量、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安全管理、规范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年度评估报告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 政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在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接到投诉后,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违规行为属实的,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给出处理结果,督促被投诉部门加快整改,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提出投诉的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企业的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