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10年。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国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对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前的54个国务院部门、31个省级政府、49个较大的市政府和100个县级政府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估,这100个县级政府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的试点区县政府,同时对部分领域和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项考察,形成了《中国政府透明度(2018)》第三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显示,过去一年,政务公开在重大决策预公开、部分执法领域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政务公开标准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基础性信息公开尚未到位、依申请公开还有规范空间。
根据代表法,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承办提案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
项目组对54个国务院部门、31个省级政府公开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的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是否设置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专门栏目,是否公开2017年办理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
评估发现,多数评估对象没有公开2017年建议提案办理复文。11个国务院部门、13个省级政府没有公开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复文,13个国务院部门、18个省级政府没有公开2017年全国政协提案的办理复文。
多数评估对象没有公开本单位2017年办理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评估发现,仍有41个国务院部门、24个省级政府没有公开2017年度本单位办理全国人大建议的总体情况,41个国务院部门、25个省级政府未公开2017年度本单位办理全国政协提案的总体情况。
原则上,建议提案最多应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结。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建议提案最晚应于2017年9月底办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应于11月初上网公开。评估发现,8个国务院部门、7个省级政府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复文不及时,时间滞后,有的于2017年12月底公开,有的甚至延迟到2018年才公开。
报告指出,政务公开未来仍有诸多提升空间。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方面,评估发现,依申请公开仍有待规范,主要表现为答复不及时、答复格式不规范、答复内容不严谨、答复口径不一致。
评估显示,26%的县级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此外,答复格式不规范,18%的县级政府出具的答复书未盖公章,或未明示作出答复的机关。其中,有些基层政府答复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所使用的邮箱为个人邮箱,而非官方办公邮箱,且一些私人邮箱的昵称不恰当。经统计,邮箱域名为“.gov”的仅有上海市与北京市两个直辖市的区县政府。
此外,还存在答复内容不规范的问题。行政机关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答复时,应援引法律依据、说明理由、明示救济渠道。但在作出不利答复的16个县级政府中,两个县级政府未告知法律依据,9个县级政府未说明理由,10个县级政府未告知救济渠道。
重大决策预公开是政务“五公开”中决策公开的重要内容。意见中明确,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部分地方政府主动公开了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细化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决策时间及公众参与方式,是评估中发现的一大亮点。
报告指出,6个较大的市政府、两个县级政府网站公开了2017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分别是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山东省淄博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广州市海珠区、佛山市禅城区。例如,广州市在政府门户网站“法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栏目下公开了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这有利于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制定法定程序,充分发挥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报告同时指出,重大决策预公开,仍存在敷衍情况。例如,征集渠道单一,有的仅通过电子邮箱渠道接收意见建议,不便于多渠道参与;征集期限短,公众参与程度低;个别评估对象仅在政府系统内部征集意见,公众难以参与等。
2007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级行政机关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了规定,但时至今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10年之久,其中所规定的对于政府管理而言较为基础性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仍不到位。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信息公开和有效性标注情况欠佳。《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均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定期清理,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评估发现,45.16%的省级政府、81.63%的较大的市政府、92%的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法制部门网站未公开2017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31.48%的国务院部门、32.26%的省级政府、24.49%的较大的市政府、43%的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法制部门网站未公开近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