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三项制度”。这标志着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在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道路迈出重要一步。
《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共12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主体、考核原则、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运用等内容。
办法明确,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标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共10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评议对象、评议原则、评议内容、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等次及运用等内容。
办法指出,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社会评议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共10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适用情形、责任追究方式等内容。
办法提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办法明确了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11种情形和5种责任追究的方式,提出了4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和5项从重处理的情况。
“三项制度”充分考虑河北政务公开政策的延续性和创新性,在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方面更加标准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将有力有效促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达到新高度。“三项制度”由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另外两项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