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2022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提出对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级相关试点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
二、对推进数字化改革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
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用于统筹推进数字化改革。
三、对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市
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对申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项目、谋划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大平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推进“一带一路”重要枢纽(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优先支持“一带一路”重大平台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一带一路”平台或试点创建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国家“一带一路”项目库、国家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享受“一带一路”金融专项政策支持,优先支持对外开放领域试点探索;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培育建立综合性战略平台,优先纳入“百项千亿”重大项目,优先享受“义甬舟”金融专项政策支持。
五、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主动、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
支持优先申报相关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六、对加快发展海洋经济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
在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七、对全面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在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八、对推动山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对县域及其所在山海协作“产业飞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九、对实施先富带后富“三同步”行动,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
十、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双强”行动,推进农业农村共同富裕、农村领域高质量发展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相关涉农资金时予以倾斜。
十一、对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升级版,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申报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家级和省级各类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推进数字化改革数字经济系统建设、数字产业培育、企业数字化改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十二、对推动工业稳增长、扩投资和转型升级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及制造业投资、技术改造、工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等项目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十三、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稳企业强主体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产业平台、企业培育认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十四、对实施科技创新首位战略、打造三大科创高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在统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安排时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推荐国家级有关试点示范。
十五、对促消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用于统筹推进促消费工作。
十六、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用于统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
十七、对推进未来社区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十八、对扩大有效投资、实施重大项目、优化投资结构等工作成效较好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发展改革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并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十九、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建设发展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
在安排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在安排涉及交通强国试点项目、申报交通领域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对水利建设投资项目落实、解决防洪突出薄弱环节、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和水库系统治理(除险加固)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一、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
省财政利用收回的存量资金、本年度预算资金等,在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
二十二、对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推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成效较好的市、县(市、区)
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十三、对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四、对实施融资畅通工程、“凤凰行动”升级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工作支持力度。
二十五、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优先纳入商事制度、新型监管机制改革试点,在安排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中适当予以倾斜。
二十六、对推进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推荐国家级和省级相关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二十七、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设区市
在安排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
二十八、对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在文化和旅游国家级和省级品牌创建上优先倾斜。
二十九、对深化县域医共体改革、推进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予以适当奖励,在等级评审,床位、大型设备等医疗资源配置方面予以适当政策倾斜。
三十、对实施学前教育提升行动计划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在安排财政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三十一、对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表现优异的县(市、区)
在安排财政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
三十二、对稳就业成效较好、推动高质量就业创业工作力度较大的县(市、区)
在安排财政就业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专项用于就业创业工作。
三十三、对督查中发现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推进经济稳进提质等工作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的市、县(市、区)
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
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是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完善督查激励长效机制、不断激发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举措。省级有关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督查激励措施的配套实施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的有关要求,充分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构建科学合理的督查评价体系,改进优化督查评价方式方法,客观全面评价地方工作成效,切实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避免增加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