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当下,我国经济发展全面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面临转型升级,加之国际竞争日趋复杂激烈,以粗放式的政策手段激励经济发展已难以为继,且激励效果呈边际效应递减状态。可以说,促进公平竞争是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基本方略的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
促进公平竞争,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复杂工程,需要不断科学统筹谋划,需要既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又与国际贸易规则相衔接,实现各种政策与规则的有效整合与系统集成,内含产权平等保护、待遇平等给予、执法平等对待等一系列制度要求。从政府角度来看,需要全面清理废除现存的有违公平竞争、有碍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从市场角度来看,需要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侵犯消费者利益,应赋予其(尤其是其中的平台型企业)更多的义务,例如基础性网络平台间的互联互通义务、平台经营者与入驻经营者的公平对待义务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通过理论、实践、制度上的创新,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公平竞争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但长期以来,社会上不同程度存在针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外地企业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门槛、信贷条件,未经公平竞争直接授予特定经营主体特许经营权,对外地和进口商品与服务实行歧视性补贴与奖励,违法给予特定经营主体财政补贴与奖励等有违公平竞争的情况。今年,全国“拼经济”氛围浓厚,鼓励消费、拉动投资、加大招商引资等都是稳经济促发展的重要抓手,尤其应在相关领域倡导公平竞争理念。
促进公平竞争,是塑造优良营商环境的基础,与高标准现代市场体系互为内在逻辑,能极大地激发经营主体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近年来,湖南高度重视促进公平竞争,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从理念上筑牢公平竞争原则,从制度和措施上完善公平竞争环境,将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继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更好地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现代国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复杂的关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理顺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减少市场准入的行政壁垒,减少以政府偏好取代市场偏好,真正实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这是公平竞争的内在真谛。在各省“拼经济”的大环境下,招商引资成为重中之重,政府更要减少行政干预,在优化软硬环境上下功夫,搭好舞台做好引导。
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倚重通过各类产业政策配置市场资源,导致市场机制作用受到抑制。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必须充分尊重竞争机制、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努力克服自身利益与偏好的羁绊,防止对劳动、土地、资本、技术和数据等生产要素市场运行的过度干预,从而助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标准现代市场体系。市场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必须是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福利均衡化的结果,当下,各地都在根据自身资源禀赋进行产业布局、做产业规划引导及相关政策研究,尤其应该规避相关产业政策与公平竞争不适配的情况。
完善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破除有碍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建设的各种藩篱,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一个现成的政策工具。应该定期对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尤其应加强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招商引资、招标投标和资质标准等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和行为标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进而提振经营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信心;开展全省性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专项行动,将评估结果纳入营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评比或考核的标准体系中,引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激励机制,探索在全国率先设立公平竞争审查补偿基金,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质量和体量情况进行有区别的补偿,用以减轻省内市州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当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阵痛”。
市场端要全面规制反竞争行为。应认真查处市场中的各类垄断行为,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尤其是要查处政府权力与市场势力交织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在企业中大力推进竞争合规行动,构建企业内部的合规体系,从根源上减少扭曲公平竞争的反竞争行为;重视专家学者在查办反竞争案件中的作用,加强反竞争案件的公开通报与释法解读,增强经营主体和群众对公平竞争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