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在我国政府持续不断地加大反腐倡廉建设的时代背景下,信息效应在大数据网络反腐方面的作用和表现日益突出,大数据网络监督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公众人物的日常言行、着装以及消费等各个细节当中,作为制度反腐的有力补充,大数据网络反腐已经无孔不入、无时不在、无处不有,逐渐显示出传统反腐所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方便快捷、主体广泛、成本低廉、更易形成舆论热点,并逐步演化为在信息网络化时代一种新的群众监督方式,成为行政司法监督的强有力补充和反腐倡廉的新生力量与利器。
一、大数据网络反腐的现实匹配
大数据时代衍生的海量数据使得网络犹如一个巨大的“信息蓄水池”,大数据时代网络曝光密切地监督着社会,尤其是一些贪污腐败等丑恶社会现象,一张图片,一篇报道,一个表情,都有可能变成反腐风暴的导火索。当今,随着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大数据网络反腐与现实反腐需求的匹配度日益突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大数据网络反腐
近年来,大数据网络反腐已逐步成为我国反腐倡廉的一柄利器,党中央对其寄予了充分的重视与肯定,通过借助新媒体设立网站、强化网上举报制度建设等举措极大地拓宽了反腐倡廉渠道,牢牢掌控了反腐倡廉战役的主动权,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和网民参与反腐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我国防腐反腐工作的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中纪委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李克强总理也在2014年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中提出“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零容忍、出重拳’”;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更是一再表达对网上声音的关注,提出要做好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处置和引导工作。由此可见,国家对新媒体防腐反腐的重视程度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点,大数据网络反腐无疑成为了一个便民有效的新途径。
(二)大数据为网络反腐提供便利的“信息来源”
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社会经济各方面以及大众日常生活更加趋于信息化。网络效应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式的增长使人们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一方面,网民数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以物联网和家电为代表的联网设备数量增长更快。2007年全球有5亿个设备联网,人均0.1个;2013年全球约有500亿个设备联网,人均70个[1]。可见,人们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网络上的海量数据。大数据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信息量庞大,从TB级别,升级到PB级别;其次,大数据形式多样、载体丰富,包括图片、网络日志、音频、视频等形式;最后,大数据的价值密度较低,这是由“大”造成的“稀释”作用;同时,大数据时代虽然网络信息量庞大,但是这些信息是碎片化且是无序排列的,许多数据因为重复或其他原因成为没有价值的信息,需要“去冗分类、去粗取精”。大数据为网络反腐提供了一个庞大而且易于索取的“信息来源”和“数据仓库”,包括许多地方官员的各种信息诸如最新动态和活动足迹,可以通过设置“关键词”等形式,将大数据检索成小数据,从而使得信息能够有序的排列,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三)大数据网络反腐的隐蔽性、便捷性与高效性
截至2013年底,中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达到6.18亿人,遍布各行各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腐倡廉监督网,他们大多采用网名,自由地、全天候地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转载、跟帖、评论大量的最新信息,检举不法的腐败行为,实现了官民良好的互动,增进了双方的交流与沟通,积极推动了我国的反腐倡廉进程。首先,大数据网络反腐具有隐蔽性。由于传统反腐手段往往需要被检举人与检举人当面对质,检举人很可能会碍于情面而有所保留;如果是上下级的关系,这还可能影响检举人今后的前途发展,甚至一些上级官员在发现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后,会滥用权力对信息进行封杀,或者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这些现象都会降低人们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而大数据网络反腐不采用实名制的制度减轻了检举人这种心理负担,他们不必担心被腐败分子知晓而遭到报复,使得检举人的安全系数大大提高。其次,大数据网络反腐具有便捷性。由于网络是一种特殊的媒体,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在网络上设立各种各样的平台如博客、论坛等及时进行信息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了解重大事项以及反腐进度,接受公众的质询和意见,更有效地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另一方面,网络衍生的大数据也给予了网民多种渠道去搜集有关信息和证据,而且由于网络反腐不受时空的限制,举报者只需要在公众论坛或举报网站上发表举报信息,民众便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扩大事件所涉及的范围,方便快捷地传播至世界各个角落,使得远在重洋与身在隔壁并无差异。此外,大数据网络反腐还具有高效性。传统反腐手段涉及的群众数量少,少数民众的言辞可能不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是一旦事件在网上曝光后,网络就可以通过其自身的传播效应将该信息在网上进行高度聚焦,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势头,特别是当某些事件或者人物进入了网络视野,还会很快在网络上引起公众长期的关注与讨论,进而引起纪检部门的强烈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传统反腐工作繁冗复杂的程序,增强了相关部门处理腐败案件的积极性,提高了腐败案件的处理效率,达到了大数据网络反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