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区治理中的政府作为与依法行政)
政府是推动社区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权力行使往往容易出现越位和缺位问题。准确定位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进一步明晰职责边界、权责清单,着力推进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对于当代社区的规范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区治理中政府行为的偏差
在社区治理实践中,政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往往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政府的职责倒置,即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和权力运行存在着“越位”和“缺位”的双重问题。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越位问题。政府作为社区治理的关键力量,其角色的合理准确定位决定着社区治理的成败。政府的越位问题,是指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超权限行使权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在街道层面,政府包揽了许多本应由社区居委会或其他社区服务组织承担的事务,如社区组织的各类文体娱乐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公益性慈善活动、科普活动等。二是政府直接介入社区居民的自治事务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业务,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由指导帮助变为了领导控制,政府可以直接任命居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直接管理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三是社区工作所需的财政支出由政府承担,加大了社区各级组织对政府的依赖。
“以政代社”从政府角度看,说明其尚未走出职能转换内循环的老路,直接后果是现有社区治理体制不但没有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反而使其背上了沉重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成本的包袱,导致社区居民容易对政府产生高度的依赖感和过高的期望值。对居委会来说,虽然居委会在法律上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却演变成为行政化的居民组织与准政府机构。政府掌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工作安排并对其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等行为,势必会造成社区治理中出现“政府热、群众冷”等不正常现象。
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缺位问题。政府的缺位问题,是指政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没能管住、管好。主要表现为:一是抓制度建设的力度不够。目前,针对社区发展特别是社区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的还存在不规范之处,甚至是法律空白。如目前有关社区的专门性法律尚未制定,仅有的《居委会组织法》已远不能满足社区发展需要,社区建设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约束当前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二是指导监督不力。主管社区发展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社区治理工作缺乏足够理论准备和必要行政指导经验,有的甚至不能准确定位居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对社区的未来发展没有统一的规划,往往自觉或不自觉的直接插手社区和非营利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利于社区自治制度的完善。三是资助性投入不到位。社区资金供给的主要渠道是政府的财政补贴,原因在于社区福利性和公益性服务具有非营利性。但实际上政府对介入社区发展的专业性社会团体与社会工作机构的资助性投入不仅规模小,数量少,而且多为临时性投入,缺乏专门的预算。
政府行为的偏差,导致“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尚未真正形成。归根结底,社区治理仍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社区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围绕政府的指令开展工作,伴随着政府职能的日益增强,政府的缺位行为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治理工作的进程和发展,不利于推进社区民主的发展和社区居民自治的完善。
规范政府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
成熟的现代社区的存在和运作是以市场为基础、法律为框架、行政为支持、自治为基本方式的。我们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实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不断推动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
理顺关系,准确定位。政府与社区属于不同性质的组织,拥有不同的管理手段,应根据二者不同的组织性质予以合理明确的工作分工,划分清楚二者的权力边界。社区发展中要重点理顺以下几方面关系:政府、街道与社区的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街道与社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的关系;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互补增益的伙伴关系等。这就要求政府树立法治政府理念,改变过去行政命令布置任务的方式,采取民主法治的方法指导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思路,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积极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政府要掌好舵而不是忙划桨,要按照“政事分离、政社分离,责、权、利相配套”的统一要求,把社区应该承担的责任还给社区,真正建立与社区互动相配套的政府运行机制。
转变职能,创新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社区功能,扩大基层民主,创新运行机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自我服务,推动社区组织机制不断增强活力。现有的社区机构要与政府行政体系相脱离,转变身份结构,由附属组织变为自治组织,以社区需要为出发点,动员各级社会力量的加入,为社区建设增砖添瓦,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社区自身建设发展。
完善制度,依法行政。随着当前社会民主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健全完善。社区建设也应当适应国家发展要求,建立起与之相匹配的法规体系,使社区各项事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目前的社区发展,首要的制约因素就是法治问题,由于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使得社区工作缺乏科学的规范。因此,作为政府应当深刻思考这一瓶颈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调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围绕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社区性质和定位,规范社区运行方式,合理匹配权责结构,理清社区各种复杂的关系网络,以严格的法规要求规范社区行为,为社区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提供支持,给予帮助。在社区建设中,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各类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不可小觑。政府应当重视这股力量给社区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通过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培育它们不断发展壮大,更好地为社区建设服务。就政策而言,主要是指政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各类非营利组织提供涉及社区发展项目的税收、办证、用工、用地等政策倾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他们提供一定的便利。就财政而言,主要是指政府确保所提供的用以支持社区福利性和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财政补贴,以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共同致力于社区治理。
加强指导,及时监督。政府对社区发展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应当加强对社区发展工作的指导,对社区内的各级不同组织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完善管理、统筹兼顾。应积极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社区资源和利益的有效整合,不断形成合力,推动良性运行。同时,对社区工作,政府还负有监督责任,对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应提前预防,对已经出现的偏差行为及时纠正处理,最大限度地规范各组织和利益团体的行为,真正维护社区发展的良好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区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