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提出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该方案旨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方案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55项,涉及健康体检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无犯罪证明、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学历证书证证明等,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即可办理相关行政事项。
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方案要求,各市级行政机关主要聚焦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落实告知承诺制,并不断更新完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告知承诺制操作规程,逐一明确证明材料的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证明内容、是否免予核查、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核查标准等内容;按事项逐一编制包含书面告知和书面承诺两部分内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操作规程、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内容要具体,相关要求做到细化量化、可操作,不应有“一些”“有关”等模糊表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兜底性条款。各级行政机关要在2021年1月31日前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信用监管
各级行政机关要逐一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依托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需要核查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使用在线核查的方式进行,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库、“津心办”移动端等,实时获取共享信息,实现申请人信息在线比对核查,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确需现场核查的,可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方案》特别指出,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信用预警系统,特别是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