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又有了新举措。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对《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相关部门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财务数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等,梳理出15种纳入免罚清单的违法情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中明确,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不同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助力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
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和教育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经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财务数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发生频次以及影响范围和对象等,具体结合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梳理出15种纳入免罚清单的违法情形。
免罚情形具体分为三类: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各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后,企业按要求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于处罚的情形。
清单中的15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用能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为;投资主体未依法报告有关信息,以及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行为;已开工备案项目企业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经备案机关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行为。
梳理发现,清单列出了每一项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比如,对于“未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为“企业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据介绍,按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清单规定广泛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后期将根据免罚清单内容适时调整本部门自由裁量基准,确保统一清单适用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