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鼓励采购人按不低于合同金额30%比例提前支付合同款项……
对货物类采购项目,收到货物1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近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直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荆财采发〔2023〕94号),明确了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20条“硬核”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干货”满满、诚意满满。
政策支持力度“更大”
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省定额度提高了10%(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比省定额度提高了5%)。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10%至20%,比财政部确定的比例提高4%至10%(工程项目为3%至5%)的价格扣除。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至6%,比财政部确定的比例提高2%至3%(工程项目1%至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政采活动成本“更低”
减少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推行采购文件声明承诺制,能网上核实的一律不要求现场提供,减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或变相收取工本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减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成本,实行质疑和投诉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无需到现场进行质疑和投诉、无需打印成套纸质佐证材料,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组织专人及时进行答复,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比法定的7个工作日减少了2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在收到政府采购投诉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比法定的30个工作日减少了10个工作日。
企业参与程度“更高”
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采购预算、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采购意向等信息,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知采购项目信息,提前做好筹划准备,提高项目中标(成交)率。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要求,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履约支付效率“更快”
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采购合同签订的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公开合同信息,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对货物类采购项目,收到货物1个工作日内完成履约验收,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对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验收,满足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鼓励采购人按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比例提前支付合同款项,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同时,搭建和完善“政采贷”融资平台,全力推进“利率降低20%、1天放款、0抵押、0跑腿”融资模式,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效率,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失信惩戒措施“更严”
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有违约或延期付款的行为,将采取三项约束措施:1.对延迟支付导致违约补偿的,财政部门将视情形予以通报并转交有关机关处理。2.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在当年经费支付、以后年度经费安排方面对预算单位采取核减、压缩非刚性支出经费等必要的限制措施。3.对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此外,对问题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强化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