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3月29日,《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条例》分设七章,共四十一条,在要素保障、创新发展、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为广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环境、破解难题、提振信心。
降用地成本,减融资负担
对症下药提高民企盈利能力
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都是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资源要素堵点痛点问题。针对这些堵点痛点,《条例》对症下药,各个击破。
例如,为使民营企业发展有充足的土地保障,《条例》明确,相关部门需要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用地需求。并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建设只租不售的产业保障房,盘活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等资源,为民营经济组织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用地成本。
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还需提升金融服务。《条例》提出金融支持刚性要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占比,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续贷业务。同时,采取不动产二次抵押、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合理满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需求。
另外,《条例》还提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产业引导基金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融资支持,健全并购重组期投资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健全普惠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加强人才培养与保障方面,《条例》要求推动高校、职业院校等与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开展技术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深化产学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共建等人才培养模式。对民营经济组织引进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以及其他紧缺人才,按照规定在入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便利。
创新资源配置,优化开放环境
为民营企业培育更多发展新动能
为着力提升广州民营经济创新力、竞争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条例》明确完善专精特新扶持政策体系。要求工信部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给予民营经济组织认定奖励、园区培育奖励、用地用房支持等。
明确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活动,承担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基础研究及技术开发项目。建立健全科研机构与民营经济组织对接机制,引导产业研究院、国家和省级实验室等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应用场景建设的要素保障,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广州测试、试用、应用,为民营经济组织科技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技术服务和支撑。
在知识产权培育和运用方面,《条例》明确主管部门要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推动各类知识产权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完善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政策,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首台(套)、首版次等创新产品奖励、补助等扶持政策,探索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机制。
为给更多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提供便利,政府还将为民营经济组织开展跨境合作提供贸易规则、风险预警等指导和服务,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展会资源开拓国际市场。
对于获批建设国家级或者省级创新平台的、自主创新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等成果的民营经济组织,相关部门还将给与奖励或资助。
优化法治环境,保护合法权益
为民企发展提供优质营商环境
《条例》以“无事不扰,有求必应”为原则,通过地方立法为广州市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营商环境。
例如,加强政策推送与指导方面,《条例》明确,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归集、发布全市惠企政策信息并提供指导等服务,建立反映问题渠道,收集民营经济组织的合理诉求,及时受理并限期答复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提出的问题和诉求。
《条例》注重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出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同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
未来,广州市涉企风险防范与应急援助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部门将对民营经济组织应对突发事件、融资困难等方面提供应急援助,并完善应急转贷机制,构建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健全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机制,是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重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不得设置针对性的准入条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
为有效解决拖欠账款的问题,《条例》还提出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强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拖欠、变相拖欠民营经济组织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