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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欧互联网政策有何不同(下)

时间:2016-04-21 09:47:47  来源:文化纵横  作者:
       (一)美国:进取型政策
        美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持续在全球范围内保持领先,主要得益于美国的网络空间社团组成了立体化的协同管理模式。这种协同化、社会化的管理架构的形成,离不开政府在战略层面的重视,同时也离不开全社会长期的培养和完善。
        首先,美国的数据开放战略,使政府始终保持着对创新的最快反应,率先对大数据革命做出战略反应。2009 年,美国联邦政府发布《开放政府指令》,推出了“Data.gov”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开放的数据与开源的技术使其成为了美国社会智慧与创新的聚集地。
         2012年3 月,美国联邦政府发布《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正式启动了“大数据发展计划”,投入超过2 亿美元;同年5月,联邦政府发布《数字政府战略》(Digital Government Strategy),致力于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数字化服务,围绕数据进行一系列措施的全面推进,使大数据对美国政府的影响逐步显现。2013 年5 月,奥巴马总统签署第13642 号总统行政令,对联邦大数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准则,强调在保护好隐私安全性与机密性的同时,将数据公开化以及可读写化纳入政府的义务范围。次年5 月,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向奥巴马提交了一份名为《大数据:把握机遇,维护价值》的报告,阐述了大数据为美国经济、人民的健康和教育、能源利用率以及包括信息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其次,美国的宽带政策有助于弥合其国内制约信息产业发展的“数字鸿沟”障碍。虽然美国拥有大量“中间公里”主干网络为绝大多数的美国人提供高速互联网服务,但很多消费者仍旧未能接入关键的“最后一公里”网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但恰恰就是这“最后一公里”连接能够实现网络的提速。比如,美国城市地区94%的居民可购买宽带服务,但在农村地区,只有51%的居民能够得到。而在更高网速的宽带市场中,竞争几乎是不存在的。四分之三的美国人没有选择25Mbps网络服务供应商的机会,但25Mbps恰恰被认为是能够享受互联网连接全部效益的门槛。
         因而美国联邦政府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支持宽带发展,承诺拨款数十亿美元用于部署“中间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网络基础设施,并确保美国的公立学校和图书馆接入高速宽带网络。为此,奥巴马于2014年11月公布了确保网络中立性,保持互联网向新的竞争和创新开放的计划。这将有助于保证没有一间公司能够作为数字内容的看门人而独立存在。
        2015年初,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以下简称FCC)通过了网络中立新规则,确保任何内容不被屏蔽,同时,互联网也不会被分割出网络及媒体公司可以付费使用的快速路和其他用户使用的慢速路,这是网络中立概念的核心原则。
        而早在2009年初,美国就已经开始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同年12月,奥巴马政府公布《重振美国制造业框架》,提出从七个方面推动“再工业化”。2010年8月奥巴马签署《制造业促进法案》,希望恢复美国制造业的全球竞争优势。此后,在2011年6月和2012年2月,美国相继启动《先进制造业伙伴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实施“再工业化”。
        美国“再工业化”强调“先进制造业”,即并非简单再造劳动密集型低端制造业,而是希望在其发达的信息产业、高端制造业基础上重新定义产业价值链,从而重新建立美国对全球化工业网络的影响力。因而选择了具有比较优势的新能源、新材料、精密仪器、运输工具和电子产品等行业。
        “工业互联网”概念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提出的呼应“再工业化”政策的产业行动。2011年,GE在硅谷建立了全球软件研发中心,启动了工业互联网的开发,包括平台、应用以及数据分析。次年11月,GE发布《工业互联网:冲破思维与机器的边界》报告,将工业互联网称之为200年来的“第三波”创新与变革。
        为实现持续创新,解决美国面临的最紧迫挑战(确保更多的美国人健康、长寿,加速向低碳经济转变等),促进经济增长并共享未来繁荣,2015年10月,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NEC)与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STPO)发布了新版《美国创新战略》,提出将在未来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精密医疗、大脑计划、先进汽车、智慧城市、清洁能源和节能技术、教育技术、太空探索、计算机九大新领域。
        出于对网络空间在全球范围内扩大趋势的认知,美国亦开始重视在全球基础上解决网络空间安全的问题。2009年5月奥巴马发布《网络空间安全政策评估》(Cyberspace Policy Review),提出了美国的网络空间战略,即在国家技术标准和法律准则范围内解决领土管辖、主权责任和使用武力等问题。同时,美国需要在国际网络安全政策中发挥美国政府立场以及加强国际伙伴关系。报告还提出设立网络安全协调员来统管网络安全事务,包括制定一个覆盖国家网络基础设施的全面国家安全战略,以及在网络安全政策和战略方面进行跨部门协调。
        近年来美国政府逐步明确了多利益相关方治理模式的理念,并希望将这一模式推广成全球网络治理的基本模式。由于全球互联网的特性,网络治理突破了国家为主体的局限,治理主体出现了多元化,因此互联网治理领域中尤其是核心领域出现了以多方主体为基础的组织,而以联合国、欧盟等为代表的多边国际组织在此过程中被逐渐边缘化。
        (二)欧盟:保守型政策
         欧盟与美国在互联网制度方面具有巨大差异,显著体现在个人数据保护政策上。欧盟对互联网数据的管理规则建立在对个人隐私保护之上,通过在成员国内建立统一的数据保护原则和标准,形成了数据流出欧盟的“充分数据保护”审核机制,对向外的数据流动进行许可审查;而对于数据流入,欧盟将从国家数据保护水平、数据主体明确同意、数据控制者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审核。
        相较而言,美国至今没有通过欧盟的“充分性”审核,美国在数据保护方面实行自律原则,各州法规存在差异,且没有个人数据保护机构。目前欧盟向美国的数据流动是通过“安全港协议”实现的,即美国私人部门自愿遵守欧盟数据保护法规,欧盟对这些私人部门进行“充分性”评估,允许数据在许可范围内流动。
        对欧盟而言,数据保护一直被看作是一项基本人权,并且以其严格的立法保护公民个人数据权益而著称,而基本人权对诸如经济选择等基本权益具有优先价值。欧盟数据保护的监管出发点是严格控制本人数据流动,信息处理原则上应获得数据主体同意。
         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旨在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消除了欧盟各国原有对数据流动的制度阻碍,促进内部市场一体化。对内,欧盟通过指令为成员国确定了数据保护的标准,禁止成员国借数据保护的名义限制个人信息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对外,以数据接受国是否达到数据保护的充分性要求,限制向欧盟境外转移数据。此外,《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还规定,个人数据不得流入没有提供“充分数据保护”的国家,但也有一些例外和其他形式。
         由于美国未被欧盟认定充分保护的资格,为了实现欧盟向美国的数据跨境转移,经过多次磋商,2000年3月美国与欧盟达成了“安全港协议”。欧盟在2000/520/EC决定中指出,安全港的法律基础是欧盟委员会根据指令第25条第6项作出的充分性认定。该制度仅适用于从欧盟接受个人信息的美国机构,以使其具备安全港资格,并获得数据保护充分性的认定。“安全港协议”的数据处理要求包括:通知、选择、连续转移、安全、数据一致性、获取、执行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获取权、异议权、救济权等权力,给加入安全港的公司设置了公开透明、目的限定、特殊敏感信息处理、数据质量、安全措施、异议处理等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10月6日,欧盟法院公布了一份无效判决,宣布与“美国-欧盟安全港协议”(US-EU Safe Harbor Scheme)有关的“2000/520号欧盟决定”(Safe Harbor Decision)无效。这虽然不直接针对“安全港协议”,但却为其前途笼上了一层疑云。在此之前, “2000/520号欧盟决定”规定所有欧盟成员国和美国公司只要获得安全港的认证,就可以在美国收集、存储以及传输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但现在“安全港协议”不再能够为美国企业提供之前的种种好处,有点被架空的意味。今后美国也许会通过重新谈判和修改已经存在了15年的“安全港协议”,以期再次获得欧盟的信任。
        目前,该判决对美欧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潜在影响,以及是否会使美国公司在美国收集、存储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变得更加困难,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微软、脸书、Airbnb等很多硅谷公司目前持观望态度,因为除了加入安全港,这些公司往往还有别的备选方案,比如借助欧盟标准合同条款、公司内部规则或者其他承诺,来满足欧盟指令的充分保护要求。但很多做跨国业务的美国中小企业势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经济方面,2013年10月25日召开的欧盟秋季峰会将建立“单一数字市场” (digital single market)上升到关乎整个欧盟竞争力、经济持续增长的高度。2015年5月,为了打破欧盟境内的数字市场壁垒,欧盟委员会又公布了“单一数字市场”战略的详细规划。其打击美国互联网企业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瞬即引起美国业界强烈反对。据欧盟委员会预测,“单一数字市场”将带动4150亿欧元的经济增长,并创造数十万个新就业岗位。
         欧盟提出了“单一数字市场”的三大支柱。
         第一大支柱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出台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速度更快、价格更实惠的包裹递送服务,以及打破地域界限,改变同产品异价的现状,并且改革版权保护法,推动提供跨境电视服务。
         第二大支柱是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发展的有利环境。包括全面改革欧盟的电信领域规章制度,重新审查视听媒体组织框架以适应时代需求,全方位分析评估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应用商店等在线平台的作用,并加强数字化服务领域的安全管理,尤其是个人数据等。
         第三大支柱是最大化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如“欧洲数据自由流动计划”,旨在推动欧盟范围的数据资源自由流动;并在电子医疗、交通规划等至关重要的领域,推动建立统一标准和互通功能,以建成一个包容性的数字化社会,使民众抓住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机遇和就业机会。
         (三)中国:螺旋型政策
         中国互联网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2014年末网民达到6.49亿,网络普及率达到47.9%等统计数据即可见一斑。随着移动互联网兴起,网络接入设备多样化趋势明显,手机、平板电脑、电视接入网络都呈现较大增幅。“无处不在”的网络空间远景已经初现雏形。
         从这20年的发展来看,中国积极的经济政策推动了互联网在新兴领域的探索。国内率先兴起的是硬件制造业,如联想电脑、华为网络设备和智能手机;尔后崛起的则以互联网高科技服务业为主,如今年第一季度,中国银联卡全球交易额约合1.9万亿美元,而Visa今年一季度交易总额仅为1.75万亿美元,这意味着中国银联在交易总额上已成为全球第一的国际卡组织;而在支付笔数上,预计2016年支付宝也会超过Visa。另外,2007年中国TD-LTE进入国际4G标准,据今年6月统计显示,TD-LTE分布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的63家商用网络,占据了全球4G基站总数的一半,承载34%的4G用户。而在2015年第一季度,阿里巴巴的营收达600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0%,全年预计为5300亿美元,而去年沃尔玛全年营收总额仅为4822亿美元。同样是今年第一季度,微信每月的活跃用户已经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和20多种语言的使用者,成为中国电子革命的代表,是人们不可或缺的日常通讯工具。此外,2014年中国的快递数也已经超过美国。以上这些不容忽视的指标都说明了中国在信息空间的巨大竞争力。
          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互联网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信息化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国互联网商业模式逐步演进,政府规制不断加强,互联网法制亦进入建设期。在互联网进入早期,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简单商业模式占据主流,覆盖人群规模较小;随后,Web 2.0媒体开始迅猛发展,逐渐削弱传统媒体的地位和作用,政府部门开始对网络媒体实行更大力度的监管;电子商务、网络广告、游戏、网络视频等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之时,政府随即采取措施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力图控制“有害和非法的信息”。在今天,互联网产业全面渗透、冲击传统行业,商业模式会变得更加复杂,传统的行政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潮流,网络空间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中国政府“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小组”的成立标志着网络空间安全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国家也重视对IT/互联网产业等发展环境的优化,进而实现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的整体拉动,并从技术层面和产业层面对网络空间实施引导和管理。但中国在网络空间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层面与美国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在法制建设方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网信办等部门牵头起草的《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于年内完成初稿;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将于近期出台;另外,网信办还制订了“互联网立法规划”,以加快推进网络立法。这意味着今后5到7年,较为完善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将形成,中国网络法治化进程正在提速。
         对国际互联网治理的理解,中国与美国有所不同,中国认为在互联网治理中首先应该尊重国家主权。一方面,从问题性质上,中国认为互联网治理首先是政治问题,其次是社会问题,最后才是技术问题;另一方面,从时间连续性上,在“棱镜门”爆发之前,中国就意识到了网络治理的重要性,一直倡导国际社会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并对国际治理模式提出建议。
         在国家主席出任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组长之后,中国即从战略层面明确了网络主权的重要性。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概念,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四、结语:互联网的新大陆与旧大陆
        总之,在互联网发展的最近10年,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不论是工具还是平台,或是人们对他们的使用和理解,都显示出一种明确无误的演进:互联网终于由工具的、实践的层面抵达了社会安排或曰制度形式的层面——我们将面临一场“旧制度与数字大革命”的冲突。因而围绕互联网的公共讨论和学术话语正在发生一场从“强调可能性、新鲜感、适应性、开放度到把风险、冲突、弱点、常规化、稳定性和控制看作当务之急”的迁移。
         这场冲突,构成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一个关键性挑战:它并不仅仅关乎信息自由,并且关切我们是否能够生活在同一个互联网、同一个国际社区,并令所有人得益的共同知识之中。
        目前全球可被分为“互联网的旧大陆与互联网的新大陆”两大块。旧大陆是北美、西欧、日本;新大陆是亚洲、非洲、南美洲、俄罗斯。互联网普及率在发达国家为78%,而在发展中国家仅为32%,尚未使用互联网的人90%以上在发展中国家。毫无疑问,我们已经来到了全球互联网的后美国时代。
        “世界经济论坛”通过研究全球互联网价值、信念与实践,得出四个见解:第一,新的互联网国家在这个新世界里占主导地位;第二,一种互联网全球文化正在形成,对于表达自由、隐私、信任和安全,用户共享类似的价值观和态度;第三,用户什么都想要:他们并不认为表达自由、隐私、信任和安全是彼此排斥的,需要从中进行艰难的抉择;第四,新联网的国家拥有更自由的态度和更创新的行为,比如更支持表达自由,社交平台应用更广,而老的网络国家则更多使用传统的网络应用,态度更保守。
        总体而言,互联网的新大陆对于旧大陆来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我们也知道,并非所有政府都支持自由和开放的互联网。事实上,目前对互联网自由的管制越来越严重,很多国家会过滤和审查网上内容,甚至颁布威胁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
        在此情况下,全球性的互联网治理理应依赖于崭新的、以全球网络社区为中心的体系而不是传统的民族国家。互联网为每个人赋予力量——任何人都可以发言、创造、学习和共享资源。它不受个别机构、个人或政府操控,所以,各国政府不应该单独决定互联网的前途。全球数十亿使用互联网的人,才应该最有发言权。最好的方式是让政府退后一步,以便整合各自的不同,积极促进公民社会和企业在全球治理、合作与沟通中发挥作用。而对于中国而言,如果要想成为真正有影响力的国际玩家,一定要认识到光成为经济大国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让自己的人民生活在一个可以自由想象和沟通的环境中,让个体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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