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地方政府公共危机公关存在的问题
1.危机公关主体媒体素养较差
近年来,社会中出现了大量有悖常理、对人民群众情感与理性造成极大冲击的公共危机,在此类公共事件中,政府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实上,虽然互联网舆论有能力成为公权力机关改善自身的重要动力,但若是每当出现公共危机时,政府都不能够体现出其在拥有庞大资源下应体现的功能,那么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仍将出现。
2.缺乏科学合理的危机应对手段
目前,在公共危机预警、处理、评估机制的建构上,各地政府需给予充分重视,避免陷于被动地位。《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地方政府解决与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为危机管理体系尚未得到完善与优化,危机预警与应急制度也难以满足危机公关的需要,地方政府仍存在危机应急反应慢,各部门相互分离,区域之间、单位之间缺乏合作等问题。
3.部分单位滥用公共权力
针对部分单位滥用公共权力问题,通过新媒体来曝光是一个很好的监督途径,避免了在传统监督制度下举报人信息暴露招致报复的风险。
4.信息流通不畅
新媒体的出现拉近了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交流,同时也滋生了民众需求与政府供给不配套的问题。受多种因素的相互影响,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政府内部信息传播缓慢、滞后,一旦危机事件爆发,甚至会损害公众的利益、破坏政府公信力、危害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5.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谣言也可以成为一种传播信息的途径。在网络社会中,谣言传播具有复杂性与广泛性,给政府管理增加了难度。政府信息不公开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导致突发事件朝着恶化的趋势发展。
新媒体环境下地方政府公共危机公关产生问题的原因
1.危机公关主体机构缺失
政府处理方式不当是导致突发事件趋于严重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出现公共危机时,大部分群众都渴望了解事情的真相,但政府习惯性地遮掩、封锁信息,一味地逃避责任,只会使群众更急于获取真实信息,加剧事态的恶化。
2.危机管理体制不完善
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构建完善的统筹管理机构并进行联合管理。当前,国务院办公厅设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并以国务院总值班室为基础开展了协调管理工作,许多基层政府也成立了危机应对办公室。然而,从当前情况来看,这些部门在统筹协调上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所以很难在公共危机爆发时承担统筹协调工作。从纵向来看,目前我国仍未构建科学决策与统筹协调的机构;从横向来看,各个部门分别对自己的所属领域进行危机处置,但由于各领域彼此交汇,所以具体责任常常难以认定。
3.危机公关能力和责任欠缺
当前,我国政府的公共危机处置水平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因为尚有大量政府官员的管理能力不足。同时,尽管高层十分重视新媒体在治国理政上的运用,但在新媒体舆情的引导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依然停留在传统的舆论引导思维中,难以更新舆论管理和引导理念。①不少地方政府在与社会公众沟通的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仍然把自己当做至高无上的权威信息发布者,不懂得在新媒体时代公共危机处置时互动和信息接收的重要性,自然也做不好相关的公共关系工作,彼此之间缺乏应有的互信关系。
4.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准确
在发生公共危机事件时,地方政府要将其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中去,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要彻底转变基层官员的理念,还需要贯彻行政体制改革。国家和社会不断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话语权的扁平化反映了信息时代下多元化社会的发展方向,一个全能型的政府在当前条件下根本无法实现。唯有根据法律法规将一些政府公共权力委托给非政府组织等,才能够充分利用好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的影响力,解决好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缺位、越位问题,提高行政工作的法制性、科学性,让社会力量来反制公共危机。
5.缺乏系统的阶段性公关处理体系
就目前状况而言,许多基层政府都已经充分意识到新媒体在公共危机处置中的重要性,也建立了有关的舆情分析与舆情监控部门。然而,这些部门的工作者一般都是来自于原本的新闻办公室,对舆情的掌握和了解都极其有限,所以通过研究舆情获得公共危机预警的能力不足。政府应该通过适当手段来处理引起公共危机的责任方,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结果公之于众,形成一个固定的流程。但就目前来看,无论是法律还是相关行政制度,都未对这一方面提出要求。
6.危机管理问责机制缺失
按照公共危机处置原则,上级政府领导对其下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下级政府所辖部门的负责人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贯彻落实内部监督以及问责。有些基层政府部门在处置一些引起危机事件的官员时,提出他们也为救援工作“出了大力”,试图“将功补过”,甚至纠缠于责任官员过往的功绩,试图用情感来对抗制度,用人情代替法律。
7.法制保障不完善
法治是善治的基础,而在公共危机爆发后,政府能否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能否将公权力应用于真正该用的地方、能否在逆境之下依旧坚持法治观念,已经成了当代人类文明法治程度高低的衡量标准。就整体来看,我国公共危机处置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到位,主要是某些法律条文仍然不具备具体的可操作性。
8.缺乏危机管理长期战略规划
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仍缺乏全面、联动的应急处理机制,导致政府应急预警能力不足,公共危机处置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加之各级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重视治理、忽视预防”的思想,没有对危机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也就难以从整体上掌握公共危机发展的全过程,无法有序地开展公共危机处理工作。
新媒体环境下地方政府公共危机公关的对策
1.提高地方政府危机公关水平
增强危机公关意识,提升新媒体使用能力。在处理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应积极面对,采取完善的应急措施,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来发布澄清信息,还可以将各个官方微博联合起来发布信息,提高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安抚公众情绪,促进危机事件的有效解决。
2.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当前,有关各方在重视互联网舆论的同时,也应该探索建立一个非互联网的、对各方观点更具包容性的沟通平台。更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让更多的互联网意见领袖参与到行政决策过程中,建立起一个更为和谐、能够包容各方意见的互联网协商机制,有效舒缓过于紧张的互联网舆论氛围。网民还应该明白,毫无根据的造谣、谩骂并不会使事态往好的方向发展,只会在宣泄情绪后损毁自己的形象。要构建政府公信力,就应该重点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虽然互联网舆论场的净化是一项需要长时间努力的系统工程,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唯有真诚而务实地行动,才能够使现状改变。而政府在理念与实务上的改革,更与各方未来在互联网舆论中扮演的角色及作用有深刻联系。
3.构建新媒体语境下的高效率公共信息平台
网络时代,政府必须提高在政策制定、政策落实、行政等方面上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群众的意愿诉求来开展宣政、问政等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政府的良好形象,避免在出现公共危机事件时,由于相关部门准备工作不充分,而使政府陷于被动的局面,导致危机事件恶化。要对网络舆论的监管与操作体系进行创新与调整,使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开展管理工作过程中,要保证有关信息的公开性。
4.根据危机不同阶段构建地方政府公共危机公关应对机制
一是在危机潜伏阶段建立舆情预警与收集机制。地方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数据来把握好互联网舆情走向,分析互联网舆情发展的客观规律,为相关决策者提供更客观、科学的建议。
二是在危机初显阶段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政治伦理上应尽的义务,更是法理上应承担的责任。要健全现有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一时间发布与事件有关的新闻与政府的应对措施,避免社会出现恐慌情绪。要依法保护互联网谣言事件中的受害人,并对加害人(即谣言信息源头)从严从重打击,为网民建立诚信仁爱的互联网舆论观念。
三是在危机发生阶段建立舆情引导机制。在公共危机爆发之后,政府应该对公共危机中的互联网舆论尤其是自媒体舆论给予高度重视,收集和回应民意,回应互联网民意、客观公布事件信息,舒缓乃至消除公众的恐慌情绪。同时,在应对公共危机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在巩固对于传统媒体的掌握时,也要加强与新媒体的合作,对能够翔实迅速发布事件新闻的媒体进行褒奖,并力求通过各种手段保证媒体的科学性、客观性,而不仅仅是通过消极地封锁信息、删除网帖、禁止媒体报道来控制事态。要尽量避免群体性事件暴力化、非理性化,避免刺激参与者已经极其敏感的神经,以理性冷静的姿态理解群众诉求。培养意见领袖,在危机舆情出现时,意见领袖将帮助政府引导互联网舆情,营造理性、客观的舆论氛围。
四是在危机消退期建立舆情处理机制。当公众对政府的处置或行政行为表示质疑时,地方政府必须根据法律流程开展调查,并在不影响调查的前提下全程公开信息。还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对事件中的受害人进行定损赔偿,并协助他们进行各项安置工作。对相关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责令责任人所在单位限期整改,将地方政府的风险分摊到各个部门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