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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四大着力点

时间:2016-05-09 10:26:08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
         (原标题:推进政务公开的着力点)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这是继2000年发布《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5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11年发布《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之后,中办和国办就政务公开发布的第四份规划性文件,它意味着我国的政务公开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注重双向互动。信息公开不是单主体、单向度的政府单方行为,而是双主体、双向度的官民互动行为,既依赖自上而下的政府自觉,又依赖自下而上的公众倒逼。一直以来由于传统管制思维的束缚,行政公务人员习惯运用行政权威,以发号施令的方式对社会公共事务实行管理,忽视公众的主体地位和知情权利,不善于和群众、媒体进行互动交流,导致我国政务公开基本上还是处于政府动员的模式,公众的有效参与相对较少,信息公开后的解读和回应工作不及时,信息的服务性、针对性不强,削弱了政府信息发布的效果,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互联网+”时代,政府部门既要主动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又要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同时还要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公众参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从而实现“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的三联动,彻底改变某些“公开的信息百姓不关心,百姓关心的信息不公开”的局面。 
  实行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作为限制政府权力、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一项重要制度变革,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直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模糊,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该公开没有一个清晰的边界,导致实践当中有些部门对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进行扩张性解释,使得公众的知情权受到限制,信息公开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对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指出要依法积极稳妥地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引入政务公开工作。即将不予公开的范围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举出来,对政府机构而言,除了负面清单上所列信息之外,其余信息一概对外公开,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对广大民众而言,除了负面清单上所列信息之外,其余信息都有权利知晓,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广到政务公开领域,能够彻底厘清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给公权力以清晰边界,给私权利以充分保障,使政务公开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打破各种阻碍信息自由流动的实际障碍,从而推动我国政务公开向纵深发展。 
  抓好教育培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既需要完善的制度建构,也需要健全的执行机制,更需要高素质的人员队伍。目前来看,由于长期受行政传统的影响,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往往不能正确认识手中握有的资源和权力,没有把公开政府信息当成一种义务,有的甚至把信息公开作为换取利益的筹码,没有普遍树立起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法治意识。针对这种状况,在全社会培育透明行政理念,全面提升行政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和公开能力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信息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使政务公开成为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意识和主动行为,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政务公开工作干部队伍。 
  加强考核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是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关键环节。首先,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及其部门政绩考核范畴,加大分值权重,制定一套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要力避考核主体的单一格局,注重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自我评议和社会评议相结合、领导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积极吸纳第三方机构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公信度。其次,加强人大、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各级人大可以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对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评估意见。鼓励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就政务公开工作追踪报道、提出质疑、进行举报。另外,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好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从而推动政务工作向纵深发展,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政务公开体系,确保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能够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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