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向“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就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了相关事项。该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38号文”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十方面的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38号文”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有关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38号文”还就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和行政裁决机制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