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在政府二字前面添上互联网+,当然是时髦的表达方式。其本质在于,政府的信息系统需要重构。各级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及数据库管理方面,理应上一个大台阶。这对于政府治理的现代化不无裨益,也就需要政府在所谓的大数据思维方面,做必要的刷新。
政府需要怎样的大数据思维,或许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在我们看来,这里边需要强调的,至少有三个方面:一是数据信息开放的思维;二是数据信息整合的思维;三是数据信息分享的思维。这些思维方式,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命题紧密联系,与数据信息的使用方向大有关系。数据如何使用,关乎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也关乎政府行政的效率。
政府的大数据思维,首先是信息开放思维,这是由法律决定的。政府信息和预决算公开流于形式化现象过去一直较为严重——倘若这种现象得不到改变,则政府的大数据思维根本没法谈有什么刷新。信息难以公开,开放思维便会是一个伪命题。
坦率地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去走。政府要当信息公开方面的守法主体。大数据思维,建立在对法律的基本尊重上。如果因为各样的利益关系就能影响政府部门对法律的遵守,那么奢谈大数据又有何用?
政府的大数据思维,需要强调数据信息的整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信息化建设流于形式。政府数据信息不能成为“孤岛”——各自为政的信息难有真正的价值。对于数据信息“孤岛”可能造成的伤害,各方面应有一个更清晰的判断。
数据信息的整合,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理念决定行动。有些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水平、社会服务效率和应急协调能力跟不上,跟数据信息缺少整合与沟通,大有关系。
政府的大数据思维,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数据信息分享的思维。与分享相对立的,是一些部门将数据藏着掖着,或者垄断数据信息,为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服务,而不是应用于公共利益。如果政府部门对数据资源的独占性严重,其后果是不难想象的。
D1Net评论:
因此,政府部门重构大数据思维,是个现实命题。具体如何重构,当须妥善进行。政府数据管理法律的立与行,皆是必需的功课。这方面的经验与教训都很多。至于大数据局之类的政府机构是否必要,还可继续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