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层面制度的出台、我市机构改革职责调整,2011年起实施的《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6月正式废止。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活动,市政府随后印发了《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日前,厦门市财政局在官网举办“处长在线访谈”活动,就新发布的《监管办法》进行了解读。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陈世龙介绍,较之《条例》,《监管办法》对交易范畴、监管体制机制做了较大的调整。比如,明确本市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国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国企接受委托管理的政府性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售以及罚没物品的处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纳入办法管理。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招拍挂、海域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的交易项目交易活动,不适用《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建立了“综合管理+行业监管”的监管机制,理顺了部门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工作;住房保障、自然资源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按照《监管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主要有竞价、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交易程序包括交易行为前置审批、资产评估、选择代理机构、编制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计划报同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进入交易平台实施交易、签订履行合同。
“根据《监管办法》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们今年9月印发《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具体项目名称及其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限额标准、交易方式、交易平台等内容。”陈世龙介绍,根据《交易目录》规定,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市场评估价值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应按《监管办法》规定实施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资产出租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自行实施交易活动。
有网友提问,某单位有一幢房产打算用于公益性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应如何办理相关交易手续?陈世龙表示,根据《监管办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不适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该单位可按此流程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