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有温度
——四张清单助力
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取得更好成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
“四张清单”紧扣自治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遵循合法、合理、利企便企原则,分别从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角度,梳理汇总不予行政处罚事项92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32项、容缺受理事项7项和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1项。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要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行为可通过责令改正、教育等措施,使经营主体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引导其自觉守法经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明确了依法不得实施行政措施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并要求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进一步明确了容缺受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概念、范围和适用原则。
“四张清单”将于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执法实际,对“四张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同时,做好“四张清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温度”和便民利企情怀,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让我们看看
“四张清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