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保障和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立足检察职能,强化能动司法,全力推出30条保障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措施,并于4月27日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
省检察院此次出台的30条措施,着眼于企业发展中的难题,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着力点,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注重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益。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既严格把握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底线,依法追诉犯罪,又注重运用合法、有效方式,最大限度避免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显、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晰的,原则上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侵害的对象范围、损害的法益大小、造成的社会影响、补救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慎重对待、仔细甄别,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慎重处理企业经营类涉罪案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羁押的不羁押,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坚持权益双向保护,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准确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薪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在准确把握涉企犯罪法律政策界限方面,提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违规贷款与贷款犯罪的界限,严格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正确处理涉企贿赂犯罪,审慎办理涉新型犯罪案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等具体措施。
在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和生产经营秩序方面,提出要依法慎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对企业人员能不羁押的就不羁押,积极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既防止构罪即捕的“一捕了之”,又防止“一押到底”。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批准逮捕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依法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经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同时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等具体措施。
在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优司法服务方面,明确了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与工商联的沟通协作机制、依法妥善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等措施。同时,聚焦检察办案内部管理,提出了办案效果评估、常态化开展涉企“挂案”清理、健全检察人员办理涉企案件容错机制等措施,强化检察人员在保障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中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