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的成功固然与其独特的犹太文化背景、困境生存压力、地缘政治环境、频繁战争困扰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但其着力推动创新发展的战略举措是成功的根本所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健全推动创新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色列是一个倡导创新、鼓励创新的国度,其创新举措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就有所体现。1985年颁布的《鼓励工业研究与开发法》堪称以色列的创新大法。此后,这项法律经过多次修改,逐步明确了研发立国、科技立国的发展基调,促使政府部门牢固树立“研发无小事、研发关乎国家存亡”的理念。2000年生效的《公司法》使得以色列成为世界上最容易成立新公司的国家之一。世界银行《经营环境报告》统计,仅需
13天就可在以色列成立一家公司。2002年以色列制定了《以色列税收改革法案》促成了以色列税收体制的革命性变革,对风险投资、证券交易、直接投资等“主动性资本”收益税作了重大调整,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2011年,以色列颁布了《天使法》,鼓励高技术公司的投资行为,符合资格的行为主体投资以色列高科技私营企业,可以从所有渠道的应纳税所得中减去他们的投资数额。同时,以色列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专利法》《产权法》《商标条令》《版权法》等法律对知识产权予以有力保护,极大地促进了以色列各个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也营造了创新人才培养与成长的环境。
构建提高创新效率的政策体系。以色列政府因地制宜,分类制定政策,将创新目标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紧密地结合起来。其一,研发支持政策。这是以色列最早实施的一项基础性政策,也是限定条件最少、适用范围最广的一项创新支持政策。该政策规定,申请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研发项目由申请者实施、研发产品在以色列境内生产、研发技术的专利成果不得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等条件,政府最高可提供其研发预算成本50%的支持资金,对民用产品的工艺创新可提供不高于其研发预算成本30%的支持资金,军用产品为20%。其二,1991年的“孵化器”政策。该项政策重点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前期阶段,政府为孵化器内的企业提供技术评价、市场能力建设、研发规划制定、研发团队组建、融资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该项政策要求每一个孵化器同时运作的研发项目最多为10—15个,在孵化器的期限最长为2年,每个项目可获得的资助最多为15万美元。在孵化器研发成功的产品必须在以色列境内生产,且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政府资助。以色列自实施孵化器政策以来,项目成功率大约为50%,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电子(27%)、软件(20%)、化工(27%)、医疗器械(17%)等方面。其三,1993年的“磁石”项目政策。该项政策重点支持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组建由行业领域的多数企业和相关领域研究机构参与的大型研发联盟,核心目标是在重点技术领域形成由“科学”向“产业”转移的路径。获得政府批准组建的研发联盟可获得3—5年的资金资助,政府最高可承担联盟内企业66%的研发成本、联盟内学术机构80%的研发成本,且无任何补偿归还的要求。但是,研发联盟的研究成果必须归全社会共享,不得以任何形式垄断技术或垄断价格。
出口与国际合作协会(IEICI)拓展海外市场。由于国土狭小,以色列历来不能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足够的国内市场,开拓海外市场是以色列科技公司发展的关键。IEICI成立于1958年,隶属于贸工部,是以色列政府和私营部门支持的非营利性组织,职能定位于协助国际市场开拓,为国内发展补充资本,可谓名副其实的服务机构。IEICI是以色列企业对外展现的门户,有2600多家成员企业,几乎涵盖了消费品、软件、清洁能源、水科技、食品饮料、国土安全、通讯电信等全部专业领域。该协会搜集所有具有出口能力的以色列企业,通过以色列在各国的驻外使领馆,获得相关商业信息,对接生产企业和外部市场,一方面致力于促进以色列国内公司之间的商业关系、合资、战略联盟,另一方面负责推动以色列商界在国外市场的发展,为以色列公司提供全面、专业的贸易信息、建议、联系和促销活动,为商务人士、商业团体和国外商业代表团提供互补服务。
建立协调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技术产业化机制。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的技术来源。在创新的过程中,既要保证科研成果的经济收益,也要避免过度“市场导向”影响原创技术的来源。为了更好地平衡二者的关系,以色列政府先后在7所公立大学和研究机构成立了技术转移公司,专门负责技术成果的转化。在尽可能保持公立大学和研究机构、技术转移公司独立性的基础上,建立了“分工合理、激励适当、责任明确、互利共赢”的合作运行机制。一方面,技术转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在人事权、财务管理、经营权等方面都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且享有其所在大学全部研究成果的使用权,大学不得再将技术专利转让给其他商业机构。另一方面,大学里的研究人员提供技术性的咨询,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期限内,可承担公司的非管理职位,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运作。
拓展企业研发投入的海外融资渠道。以色列科研能力的强大首先体现在对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视和资金的直接投入。自1968年实施创新战略至1987年间,政府用于工业部门的研发支出年均增长率超过14%。近些年来,以色列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在4.8%左右,位居世界首位。以色列除了采取政府基金先期引导并适时退出,实现财政资金效率最大化之外,尤其重视国际合作。一方面,设立双边国家研发基金。目前,以色列已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西班牙、新加坡、英国、韩国等多个国家设立了双边研发基金,资助合作项目。另一方面,大力推广风险投资,按照公私1:
2或1:3比例吸引外国投资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科技初创企业发展。以色列本土风险投资始于上世纪80年代,第一家风投公司于1985年成立。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以色列政府大力推动经济改革,在政府基金的引导和带领下,民间及国际上的风险资本不断加大对以色列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并逐渐发展壮大起来。以色列高科技创业企业的融资主要集中在海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例如,以色列高新技术企业多到美国纳斯达克、英国创业板以及其他欧洲证券市场上市。市场化的风险资本有效地将以色列领先的教育科研力量、国防科技技术、为数众多的创业者同市场进行对接,使以色列成为世界上学术成果产业化、军事技术民用化最为成功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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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科学家办公室
1968年,以色列在政府各部门设立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这是以色列国家创新体系的特色建制。初始目的是支持军工行业和农业技术的发展,后来逐渐发展为连接科研和市场的重要机构。目前,以色列共有13个OCS,下设各种委员会,由各个领域的科学家组成,代表政府帮助社会和企业开展商业研究与开发,为科技人员实现从成果创新到产品产业化提供风险资助,设立国际合作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国际研发合作,确保企业发展方向不脱离国际需求。在OCS的框架下,磁石计划、孵化器计划、加速器计划、美以、欧以、韩以合作基金等项目接连出台,形成了科研与工业无缝对接的创新商业模式。在民间风投行业尚属空白的20世纪80年代,OCS每年通过各类研发基金支持了数以百计的科技创新项目,解决了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OCS在防止以色列核心科技流失方面发挥审核和把关作用。